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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任警員涉未經許可接受貸款1.5萬元 借貸對象涉結案受查人

2024-11-21 HKT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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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9歲男子被控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港台圖片)
    49歲男子被控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港台圖片)
廉署落案起訴一名時任警員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控告他涉嫌未經許可向一名曾經在案件中接受他調查的人士借貸15000元。

被告為49歲的麥國雄,被控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被告獲廉署准予保釋,案件明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被告於案發時任職警員,駐守中區警區一個刑事調查隊。他於2021年9月調查一宗偷竊案時認識了一名受查人。案件約半年後結案,兩人其後再沒有聯繫。至2022年11月,被告相約該名受查人並向對方索取一筆貸款。
  
控罪指被告涉嫌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從該名偷竊案受查人士接受貸款15000元。廉署指,警務處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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