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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會選舉提供表演 歐頌賢涉舞弊行為判囚4個半月

2022-05-13 HKT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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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歐頌賢被控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2星期。(港台圖片)
    歐頌賢被控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2星期。(港台圖片)
2019年區議會選舉中落敗的候選人歐頌賢,被控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給她及賄選,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個月2星期。

裁判官梁嘉琪表示,被告干犯的罪行影響選舉公平,若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未能反映案情嚴重,法庭必須判處監禁刑罰。裁判官又提到本案涉及的表演設於街頭和港鐵站旁,非局限於室內,被告挑選人流偏高的時間,並以自己為主幹,另有團隊協助。雖然其報告內容正面,但她未完全承認犯案,判刑必須符合控罪的嚴重性及相稱性,判囚是唯一合適考慮。

報稱工程師的45歲被告歐頌賢,被控於2019年10月10日及16日,兩度在區議會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包括有兩名街頭藝人應被告邀請,在該選區內一個港鐵站出口附近,進行一小時歌唱表演。6日後再在同一地點舉辦一小時免費書法班。廉政公署早前接獲投訴後展開調查,最終落案起訴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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