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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中大二號橋衡突 法庭拒絕暴動罪成中大女生上訴申請

2022-06-29 HKT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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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判詞指,原審法官的結論是無可批評,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供辯的理由。(港台圖片)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判詞指,原審法官的結論是無可批評,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供辯的理由。(港台圖片)
2019年11月中文大學二號橋發生衝突,一名中大女生被裁定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判監3年9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今日頒布判詞指,原審法官的結論是無可批評,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供辯的理由,拒絕其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一方認為,原審法官選擇性地接納或排斥上訴人的證供,認為案中沒有任何證據可讓原審法官裁定上訴人曾處身暴動的核心範圍,原審法官亦錯誤詮釋《禁止蒙面規例》中「身處非法集結」的意思等。

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上訴人承認自行選擇留在暴動現場超過13分鐘,自言是得知有教職員介入調停才去現場,原審法官沒有理由要排斥。上訴庭法官亦提到,原審法官可以在判詞中把他分析證據的思路解釋得更詳細,但認為「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至於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上訴庭法官指,上訴人即使真的只是為了尋求「臨場感」而刻意留在現場,身處而非參與非法集結已足夠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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