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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汽油彈案4被告判囚 官稱爆炸時可傷人情節嚴重

2022-07-16 HKT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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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港人案」4名被告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7至38個月。(陳宇澤攝)
    「12港人案」4名被告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7至38個月。(陳宇澤攝)
「12港人案」其中兩名被告鄭子豪及廖子文,與另外兩名男子涉及2019年一宗藏有汽油彈案,4人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7至38個月。

鄭子豪及廖子文昨日因「12港人案」判囚10個月,法官游德康決定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兩名被告兩案的總刑期分別為31個月。

游德康判刑時表示,接納專家指單位內原材料不足以成功製造鋁熱劑彈,所以量刑時不會考慮其威力,但單位內有21支汽油彈半製成品,內有大頭針,投擲爆炸時可以傷人,情節嚴重。

法官表示,28歲被告李威龍罪責最重,他身上有3張買樽裝飲料的收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他曾4次到零售店購物,5次進入涉案大廈,又在手機通訊程式討論如何投擲汽油彈及供人使用。另有7段縱火燃燒片段、製造汽油彈的搜尋紀錄,顯示他打算向人提供指導,角色舉足輕重,為案中主要角色,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38個月。

至於34歲被告鄭進,管有單位匙卡,負責帶同案其他被告到單位,身為手機通訊程式群組成員,電話內同樣有多條製造汽油彈片段,積極參與管有汽油彈原材料,角色不輕,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29個月。

法官說鄭子豪及廖子文犯案時年僅17歲,由於汽油彈半製成品將用於暴動摧毀財產,與暴動不可分割,所以須判囚。但兩人罪責同樣較低,單純於現場出現,與其餘事情一概無關,兩人當時是學生,人生經驗淺,犯案角色消極,刑責較低,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分別減刑至28和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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