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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政華受賄罪成判死緩 徇私枉法罪判囚14年

2022-09-22 HKT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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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傅政華受賄罪成判死緩 徇私枉法罪判囚14年
羅宇光報道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受賄、徇私枉法一案,其中受賄罪成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兩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

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傅政華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5至2021年被告傅政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方面提供幫助,他個人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7億餘元。2014至2015年,傅政華擔任北京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對其弟弟付衛華涉嫌嚴重犯罪問題線索隱瞞不報,不依法處置,致付衛華長期未被追訴。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傅政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而被告徇私枉法的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

鑒於傅政華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線索經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傅政華受賄罪成判死緩 徇私枉法罪判囚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