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8歲男子涉嫌於今年4月,在東涌巴士站以二胡演奏反修例樂曲《願榮光歸香港》,被票控一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被告否認控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談立豐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奏玩樂器造成滋擾,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談立豐裁決時指,如只是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於街頭奏玩樂器,不會構成控罪,控方仍須證明被告當時有否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上訴庭案例顯示,這項考慮與被告行為有否構成滋擾重疊。
談立豐又指,控方唯一證人警員吳維基作供清晰直接,沒有誇大其詞,接納他的供詞。相反,被告出庭作供時,承認案發時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但他一時確認曾使用擴音器,一時又反駁,答案模棱兩可,並不可靠。
談立豐認為,控方案情確立了案發時被告佔用了部分行人路空間,有人駐足停下數十秒後離開,20米範圍內都能聽見演奏聲音,但被告演奏是否對其他人造成滋擾,控方就未有就此點向警員提問,只在盤問被告時,問他有否見到巴士站外有「打蛇餅」的情況,法庭不能接納,因此裁定被告脫罪。
報稱退休人士的68歲被告李解新,否認於今年4月29日下午,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下,在東涌市中心巴士總站行人路上的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二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