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吳亦凡被控強姦、聚眾淫亂的案件,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加拿大籍被告吳亦凡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附加驅逐出境。
法院經審理查明,吳亦凡於2020年11月至12月期間,在住所先後趁3名女性醉酒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機會,強行發生性關係;2018年7月1日,吳亦凡在住所,夥同他人組織另外兩名女性酒後進行淫亂活動。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吳亦凡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聚眾淫亂罪,應依法並罰。根據吳亦凡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法庭作出判決。
加拿大駐華大使館官員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