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就黎智英案聘英御狀向中央提請人大常委釋法 - 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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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就黎智英案聘英御狀向中央提請人大常委釋法

2022-11-28 HKT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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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家超就黎智英案聘英御狀向中央提請人大常委釋法
身兼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將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報告中,提及黎智英涉及國家安全案中,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相關建議的考慮和關注有8點。

李家超表示,《香港國安法》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制定的全國性法律,針對修例風波出現嚴重危害國安的實際情況,包括黑暴、港獨肆虐、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背景下制定。

他表示,《香港國安法》相對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包括第62條的規定,形容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必須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防範各類危害國安的風險。

李家超指,國安風險複雜多變,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潛伏行為更有機會在海外發生,縱然在實質罪行發生之前產生,但不容易察覺,因此防範危害國安工作不容易,所有人對此都應有所警覺。

他認為,外國及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多番公然試圖干預實施,部分國家因政治利益和目的已經宣布或採取措施針對中國和香港特區,以不同形式制裁、限制,或者禁止售賣及使用產品等,亦有外國官員、政客公開施壓,要求法律界、商界人士杯葛和阻止參與本港正常活動,因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沒有停止,更要對帶來國安風險提高警覺。

李家超又表示《香港國安法》第3、8 、42條等多條條文,要求有關機關履行責任,有效防範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

他承認,現行制度下,特區沒有有效方法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產生利益衝突,以及確保不受外國政府、組織、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並確保遵從《香港國安法》63條有關國家、商業和個人秘密的保密規定。

李家超指,被告人有權從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律師中挑選律師,即使不能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亦符合《香港國安法》第4條和第5條尊重保障被告人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他又表示,作為特首和特區維護國安委主席,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按《香港國安法》第11和12條向中央政府負責。

李家超指,將盡快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就上述《香港國安法》條文或其他相關條文作解釋,並請求中央盡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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