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條文,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外國律師參與個別案件的訴訟,在本港極少數案件才出現,《香港國安法》起草時可能未特別考慮到有關情況。
陳弘毅在本台節目《自由風自由PHONE》表示,根據政府和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的理解,即使《香港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外國律師參與的問題,但立法原意是防止外國干預香港事務,外國大律師就不適宜參與訴訟,當局提出釋法主要希望人大常委會,補充《香港國安法》一些不清楚地方,並作進一步説明。
他表示,根據現有法律規定,本港法庭在個別案件有酌情權,容許外國律師來港參與訴訟,但如果與《香港國安法》或者人大的解釋有衝突,當然以《香港國安法》或人大釋法為准,因為可以變更原有法律的規定。
陳弘毅指出,根據案例,市民要選擇在香港有執業資格的律師,而世界各地都是如此,例如在美國訴訟,要聘用具有美國執業資格大律師,其他專業包括醫生亦然,一般市民應該不會覺得,不准聘用外國律師是特殊的安排。
他又預期,這次釋法只限於《香港國安法》有關參與訴訟律師資格的條文,應該不涉及其他條文或者《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