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起草專家畢雁英表示,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是中央在特區設立,並授權依法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權力的權威機構,統籌領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所有事務,具有特殊凌駕地位。
畢雁英接受中通社訪問談及香港特區國安委的地位和職權。
畢雁英指出,特區國安委工作由中央委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指導協助。 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列席特區國安委會議,就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中央意志通過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提出,特區國安委必須執行。這是特區國安委與特區其他機構不同的地方。
畢雁英又說,香港國安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特區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含義包括對執行特區國安委決定的行為,不得提起任何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