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建議中央人民政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香港國安法》,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接受本台訪問表示,內地《立法法》有專門一節規定人大常委會釋法程序,國務院向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後,人大委員長會議將其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再由常委會工作機構起草釋法草案,並形成表決稿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獲過半數通過後公布生效。
田飛龍表示,這次涉及《香港國安法》關鍵條文的解釋以及制度的適用,在憲制上有重要性,黎智英案應當延後開庭,等待人大澄清條文原意,但由於案件已經排期,需要及時審判,因此釋法應當盡快,同時要嚴謹和專業,下月底常委會的常規會期,將是一個合理的時間點。
他認為法律有規定召開臨時會議的安排,但國家目前要處理的內政外交事務、立法資源和人大常委會事項非常多,如果在12月底前加開臨時會議處理比較有壓力,相關研究和諮詢在時間上可能太倉促,並非一個優選方案。
田飛龍又指出法律解釋與立法不同,釋法只需要澄清個別條文的含義,以及適用的情況,不及立法複雜和耗費時間去研究,相信一次會議就足以處理相關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