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解釋,對相關條款作出解釋是必要和可行。
法工委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認為,當前香港社會對於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家安全案件,以及在這些情形下《香港國安法》如何適用等問題,產生了重大分歧。
為了及時妥善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香港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切實維護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定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明確解決有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是必要和可行的。
法工委負責人解釋背後的法律理據時指出,《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香港國安法》第65條明確規定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規定了兩種情形,包括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以及法律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而今次釋法包括了兩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