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香港國安法有關條款的議案》,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規定的含義和適用作出解釋。
在北京列席會議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說,中央沒有直接提出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基於高度自治,將最終決定權交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但當委員會作出決定,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以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可以干預。
她指出,今次釋法完全無干預本港司法獨立和法院審判的行為,沒有聽到中央政府或特區政府任何人批評香港的法院。
譚惠珠認為,釐定國家安全政策的權力在國安委,舉例英國的做法亦是由行政方面決定國安政策,並非由司法方面決定,強調本港的法院仍然可以獨立審判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