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變性手術的跨性別人士被入境處拒絕更改身分證性別的案件,終審法院裁定政府敗訴,並宣告涉案政策規定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必須接受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標記的準則,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保障的權利。
上訴人為現年30歲的Q及31歲的謝浩霖,兩人的出生性別為女性,雖已接受荷爾蒙治療或胸部移除手術,但未有完成移除子宮卵巢和製造人工陰莖的變性手術。兩人的英國護照上性別為男性,早年向香港入境處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為男性,但遭拒絕。
終審法院在判詞中提到,女跨男的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涉及具高度侵入性的外科手術,對很多跨性別人士而言並沒有醫學需要。終審法院並不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是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標記的唯一可行、客觀及可核證的準則,同時不接受人事登記處處長須以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作為更改性別標記的準則,以避免可能因跨性別人士的身體外觀,與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標記不一致而產生的行政問題。
終審法院裁定涉案政策對上訴人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的權利,包括性別認同權利及身體完整權利的侵害並不相稱,認為該政策確實對有關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未有在上訴人的權利與政策帶來的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因此一致裁定兩名上訴人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