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2016年底被一名有酒精依賴的無業男子殺死,無業男子3年前被陪審團裁定謀殺罪成,他兩度上訴後,上訴庭認為被告酒精依賴可視作減責因素,改判誤殺罪成。上訴庭3位法官今日判處該被告入獄12年9個月,並押後頒下裁決理由。
辯方求情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指出被告首次受審時有承認誤殺罪名。律政司一方則引述案例,認為被告在案中的責任達到中等程度,刑期應為10年至25年監禁,並提議法庭可用監禁15年作量刑起點。辯方亦同意被告的責任達中等,但認為屬於當中較輕微一類,建議法庭用10年作為起點。
控方案情指,被告每晚與一群男子在大埔富亨商場附近通宵飲酒。2016年12月9日下午時分,被告多次向死者兩父子搭訕,死者要求被告住口,被告出手襲擊,被死者友人制服在地。被告返家後拿刀返回現場,刺向死者腹部,死者重傷不治。被告同日被捕,警誡下表示因飲醉忘記發生甚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