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有示威者在外圍與警方發生衝突,其中11名男子在彌敦道被捕,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分別被判囚51至55個月。
法官徐綺薇宣判時表示,本案參與人數眾多,涉及1500至2000人,相比警方約200人,人數懸殊,警方一度彈藥耗盡,需調派人手支援,部分示威者身穿示威裝束等,顯示其有計劃掩飾身分避免刑責。警方到場前已有大批人群集結,組成人鏈傳送物資,可見有組織而非偶然集結,計劃周詳,案發地點接近民居,令市民人身安全受威脅。
法官認為,11名被告作為支持鼓勵一分子參與暴動,沒有證據顯示有領導及號召角色,以4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案底扣減2個月,因辯方沒有過度挑戰證供,節省法庭時間,扣減1個月,判囚54個月。其中一名被告患末期腎衰竭,法官決定法外施恩再扣減3個月,判囚51個月;兩名被告另管有索帶罪成,判囚3個月,當中1個月刑期分期執行,判囚5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