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使其與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和《國歌條例》適度保持一致,進一步維護區旗及區徽的尊嚴,並加強保護。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向立法會條件的文件指,保護區旗及區徽方面,政府提出,將可構成侮辱區旗及區徽罪行的條文進一步清晰化,明確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區旗、區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它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或意圖侮辱區旗或區徽而故意發布侮辱區旗或區徽的情況,條文明確涵蓋現實生活及網絡世界中的侮辱行為。
在適當使用區旗或區徽方面,當局建議加入不得倒掛、倒插區旗,不得倒掛區徽,不得隨意丟棄區旗或區徽,以及活動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按行政長官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現場使用的區旗或區徽等規定。
當局亦建議擴大禁止將區旗及區徽用作某些用途的範圍,包括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除非獲得行政長官批准,亦不得展示或用於喪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