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歲兼職的士及貨車司機4年前在社交網頁,公開西灣河開槍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及相片,違反起底禁制令及匿名令,他早前承認藐視法庭罪,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判囚28日,緩刑12個月,下令被告需向律政司支付2萬5千元訟費。
法官今頒布書面決定理由指出,本案只屬單一事件,案情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被告被捕前已主動刪帖,被捕時與警方合作,法官認為律政司過度延遲控告被告藐視法庭,故特別考慮此點酌情判刑。
判詞又提到,辯方求情時指被告對發帖一事十分後悔,被告與父母在公屋單位同住,將一半月入作為家用及母親醫藥費,另一半收入則用於個人支出及協助兄長財困問題,被告不時分擔家務,又陪同患乳癌的母親覆診。
辯方解釋被告上班已耗盡精神,案發時利用上班休息時間上網時,看到涉案資料後不假思索便轉載發帖,他對於西灣河開槍事件沒有政治取態。被告朋友提醒其帖文可能違反起底禁制令後,被告便即時刪帖,現時深知在網上分享訊息時需小心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