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名民主派人士之前被裁定在2019年8月18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囚8至18個月,他們就定罪及刑期上訴。案件早上在高等法院上訴庭審理,3名法官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全部獲撤銷控罪,至於「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則遭駁回,維持原判。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
李卓人及何俊仁由囚車押到法院聽取裁決。原被判緩刑的吳靄儀及李柱銘,亦有到法院聽取上訴結果。吳靄儀在離開法院時被問及對裁決的感受,她表示,要先跟代表律師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現階段不適宜作任何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