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學生呂世瑜去年承認違反《香港國安法》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因案件被界定為「情節嚴重」,受國安法最低刑期限制,早前在區域法院被判監5年,未能因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呂世瑜就刑期上訴被駁回,之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日頒下判詞,一致駁回他的上訴。
判詞指出,如《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處,則按《國安法》第62條優先採用《國安法》,有關原則也適用於詮釋《國安法》中有關量刑的條文。而在量刑過程中,法庭可就不同量刑原則或考慮因素給予比重,但終院指出,並無規定在根據《國安法》時,必須忽略或排除任何特定的原因或因素。
判詞說,《國安法》第21條依據案件情節的嚴重性制定一套兩級的量刑框架。法庭須評估和酌情考量案件情節的嚴重性,以決定在較高或較低的量刑級別內判刑,然後應用本地量刑法律和原則,以考慮在適用刑罰幅度內判處何等程度的刑罰。
對於上訴人呂世瑜主張《國安法》第21條只標示在情節嚴重案件中,判處監禁刑罰的量刑起點幅度,終院認為站不住腳,因為依據原文版本和英文翻譯本,有關條文明顯地以強制性的措辭,訂明在指定幅度內不同的適用刑罰。
判詞又指,《國安法》第33條訂明對罰則作出寬大調整的三項選項,即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對於上訴人認為,有關三種可引發《國安法》第33條下調刑罰的情形並非盡列無遺,終院說不能接納有關主張,強調第33條不容許依賴與該條文之明確目的無關的減刑因素,例如在案中上訴人適時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