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將《精神健康條例》下的「有條件釋放」機制擴大至自願入院、有刑事暴力行為或傾向病人,出院時需要遵守指定條件,包括住在中途宿舍等指明地方、在門診覆診和服藥等,否則可被召回入院。
有曾經自願入院的精神病患者表示,擔心對生活造成不便和太多約束,感覺不被信任,即使日後病發可能選擇向私家醫生求診,未必一定入公立醫院接受治療。他又認為,醫管局跨專業個案會議如劃一至少每兩年自動覆核一次「有條件出院令」是太長,如果病情輕微或穩定,應該縮短至每半年一次。有曾經持有「有條件出院令」的患者接受訪問時說,出院時醫護未有交代覆核權,又認同每兩年自動覆核審視一次並非最好方法。
新生精神康復會轄下的康和互助社聯會表示,近日有來自社署轄下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的社工查詢,指不清楚申請覆核「有條件出院令」的權利和程序,反映業界對機制認知不足,最近有非政府機構邀請他們與法律業界人士為前線社工提供培訓。
社署回覆說,會持續增撥資源予精神健康綜合社區中心,並會在本年度增加臨床心理學家人手,以加強專業支援及培訓。
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委員、港大臨床醫學院精神醫學系講座教授陳友凱認為,很多患者出院後容易中斷治療,導致有機會復發和出現暴力行為,因此有需要擴大機制,提供額外安全網,醫生一般亦會先與病人商討有關的出院條件。
社福界立法會議員狄志遠說,擴大機制有助令患者得到更適切的藥物治療和跟進,有利患者康復和公眾安全。他又指,將於下月立法會復會將再提質詢,加強社區精神病患者支援。
醫務衞生局說,住院期間作出暴力行為或有刑事暴力傾向而被轉為強制羈留的病人只屬少數,完善機制可以保障病人和公眾的安全。
醫管局指,如病人沒有遵守條件,基於患者健康或安全,或為保護他人着想,有需要可把病人召回接受治療。當局指,醫護人員會在病人出院前清楚解釋有關安排,病人亦需簽署文件,確認知悉出院後需要遵守的條件和覆核權利,又說理解部分精神科病人可能有不同意見,但希望患者及公眾明白,有關安排是希望為病人在合適的條件下,繼續接受康復治療及重投社會。
根據醫管局數字,現時有超過1300人獲有條件釋放,當中近四分一人年期達10年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