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表示,隨着「極端情況」將於午夜12時結束,僱主應為僱員提供合理而切實可行的工作安排,包括考慮路面、交通及其他情況,彈性處理僱員復工或在家工作的安排。
發言人說,僱員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及時返回工作崗位,僱主應予以體諒並作出彈性處理,例如容許返回工作崗位有困難的僱員在家工作或有較寬裕的上班和復工時間。此外,僱主不應無故地不發放工資、勤工獎或津貼,及不應輕易處分或解僱有關僱員。
發言人提醒僱主應遵守《僱傭條例》、《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及《最低工資條例》下應負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僱主不應扣減僱員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以補償僱員因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或「極端情況」存在期間未能上班而損失的工作時間。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守《僱傭條例》有關規定,可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