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房委會公屋及居屋計劃,拒絕承認與同性伴侶在海外已婚的公屋申請人或居屋擁有人,將同性伴侶列為「家庭成員」或「配偶」的政策,屬違憲及構成非法歧視。房委會就兩宗案件提出上訴,上訴庭今日頒布書面判詞,駁回房委會上訴,下令房委會需支付訟費。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鮑晏明及區慶祥頒布判詞指,案件不牽涉異性夫婦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即使房委會批准同性伴侶申請公屋,不會影響異性夫婦申請公屋的權利,只會影響異性夫婦輪候公屋的平均等候時間,但平均等候時間並非由《基本法》所保障,而是取決於當時可用單位數量和申請人數量。另外,涉案居屋配偶政策所牽涉的是同性配偶原本已擁有的居屋單位,他們如申請同住或成為聯名業主,也不會影響異性夫婦可申請居屋單位數目。
案情指,一對在外國結婚的男同性戀者,以夫婦名義向房委會申請公屋,被房委會以兩人關係並不符合已婚「夫婦」定義為由拒絕,其中一人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法庭於2020年頒下判詞,裁定申請人勝訴,認為房委會不將同性伴侶納入申請公屋時的「夫婦」定義屬違憲,要求房委會重新審視有關政策。至於另一宗案件,涉及一對同性伴侶挑戰房委會居屋計劃拒絕承認已婚同性伴侶為「家庭成員」或「配偶」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