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藝人吳亦凡就強姦、聚眾淫亂案件的上訴,維持原判。
去年11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對被告吳亦凡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驅逐出境。吳亦凡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亦凡違背婦女意志,利用多名被害人醉酒之機與其發生性關係,行為構成強姦罪;聚眾進行淫亂活動,而且是首要分子,行為構成聚眾淫亂罪,應依法並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吳亦凡的上訴。
吳亦凡的親屬、加拿大駐華大使館官員到庭旁聽二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