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提到,中大與膳食供應商合約訂明,只限為中大學生或教職員提供膳食服務,亦必須領有牌照和許可證,但署方實地視察校園其中29間餐廳,全部並非專供中大學生或教職員使用,亦並無領取食物業牌照,顧客使用膳食服務前,餐廳並沒有查證他們是否中大師生。
香港餐飲聯業協會會長黃家和表示,大學一般都讓教職員以外人士出入,食肆難以逐個核對身份,他認為情況與工廈食堂接近,他過去亦曾經向當局提出可以考慮放寬對工廈食堂的規管,讓食堂可以同時向工廈以外人士提供服務,讓客人與食肆都更方便,亦可以讓食肆有足夠生意營運。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很多學校以至公營機構,都會規定只可向相關學校或者機構提供膳食服務,一般會於合約訂明或者在牌照上規定。他認為,實際上有並非校內人士進入食肆是難以避免,但如果長期開放給外人就需要監管。他認為,校方可以透過巡查,監察食肆有無遵守合約規定,餐廳方面除透過告示等清楚講明只服務校內人士外,當見到明顯非校內人士,亦應查證是否外來顧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