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來港就讀的內地女子被控兩項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及兩項使用虛假文書的罪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12個月。
34歲女被告於今年6月獲准來港就讀碩士課程,並於7月為其丈夫及女兒向入境處申請受養人進入許可,她在該申請中,向入境處遞交一份水費帳單及一份電費帳單作為其在香港的住址證明。
入境處職員於處理該申請的過程中,對上述文件的真確性存疑,向相關公用單位核查,並確認所遞交的公用設施帳單均為虛假文書,女被告其後與入境處職員會面,仍堅稱自己居住於上述虛假公共設施帳單上所載住宅地址,入境處於是展開調查。
被告於警誡下承認自己並非在港居住,但為使其家人的受養人簽證申請獲得批准,因而向入境處提交上述虛假公用設施帳單,及向入境處職員訛稱自己居住於帳單所載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