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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察遊樂會停車場擲汽油彈 三青年分別判囚及教導所令

2023-12-13 HKT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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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考慮到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及其中一人案發時年輕,分別判處入獄及教導所令。(港台圖片)
    法院考慮到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及其中一人案發時年輕,分別判處入獄及教導所令。(港台圖片)
2020年12月初,3名青年在凌晨時分向警察遊樂會停車場投擲9枚汽油彈,3枚擊中警察貨車及致其損毀,3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縱火罪成,其中24及26歲被告被判入獄4年,餘下1名19歲被告判教導所令。

區院法院法官姚勳智判刑時表示,各被告共同行事及事先準備汽油彈,犯案時蒙面及離開時有更換衣物,當時社會氣氛緊張,案件對警民關係造成影響,亦對當值警員構成潛在危險,幸好事件中無人受傷,考慮到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及其中1名被告發時年輕,接納報告建議,分別判處入獄及教導所令。

案情指,當年12月1日凌晨約1時許,3名被告向遊樂會停車場投擲9枚汽油彈,停車場內一輛警察貨車損毀嚴重,估計維修費高達204萬多元,並不適合維修。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曾經在通菜街一唐樓集合後再步往現場犯案,事後一起逃離現場至馬鞍山。

同月18日,警方拘捕3名被告,在唐樓天台梯間檢獲易燃物品、玻璃樽,現場檢獲的12個煙頭有3名被告的DNA,天台門上亦發現被告的掌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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