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期明日結束,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建議政府認真考慮將「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明確列入《基本法》第 23 條的相關立法條文內,期望制定法例時,條文涵義要清晰,例如竊取國家秘密罪,要清楚列明何謂「國家秘密」,因為一般市民對如何辨別哪些資料涉及國家安全,沒有具體認識,希望當局在制定相關條文草案後,繼續解說及進一步諮詢業界和公衆意見。
協會表示,就23條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應盡的憲制責任,協會對此表示支持,認同特區政府就防止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做好立法工作。立法應在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香港市民的各項合法權利及自由之間,取得平衡,確保《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出版自由、新聞自由、市民正常生活與商業活動及權益,受到合法保障,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港人繼續享有《基本法》賦予的各項自由並不、也不應互相排斥。
香港記者協會指出,有關「國家秘密」建議涵蓋範圍非常廣闊、定義模糊,尤其新增的經濟、社會發展及科學範疇,傳媒或因擔心違法而減少報道,造成「寒蟬效應」,損害公眾利益。此外,傳媒不時收到「放風」內容,例如警方調查進展等,記者難以判斷對方是否有合法權限披露資料。記協建議,必須明文確立「公眾利益」作為法定抗辯理由,政府可參考2003年23條草案修正案,清晰定義「公眾利益」包括揭露官員不法活動或嚴重不當行為、涉及公共健康等事件。
另外,記協建議廢除煽動罪,否則應列明更嚴格定罪門檻,以免窒礙言論及新聞自由;至於間諜罪,記協擔心,外國公營媒體員工及合作第三方,有機會被列為「境外勢力」,建議當局將「境外勢力」定義縮窄,排除境外新聞機構及其新聞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