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研究與基本法23條立法的小組委員會會議結束,當政府提交條例草案後,委員會屆時將成為法案委員會,逐條審議。
政府考慮「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加入「公眾利益」免責辯護,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說,如果「國家秘密」已有嚴謹分級及管理,有人刻意竊取及披露,就應該接受懲治,如果可以「公眾利益」作為免責辯護,肯定會削弱立法的管用性。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回應,如果考慮加入「公眾利益」免責辯護,必需定出很高的門檻,確保不會令任何人有錯覺,可以心存僥存,在洩露國家機密後,隨便就能逃避刑責。
經民聯盧偉國提出,在國安法下,分裂國家罪如果情節嚴重,會判處監禁5年以上、10年以下,詢問當局在23條立法的刑期方面,是否亦有類似考量。林定國回應,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採用內地法制方法,按不同情節、刑罰亦分等級。而23條立法屬本地立法,採用普通法草擬法律的方式去處理,一般是先訂立最高刑期,實質上判處監禁多少,由司法機構按案件而定。
選委界議員陳紹雄詢問,在23條立法後,由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領導的應變反駁隊是否會繼續工作。鄧炳強說,應變反駁隊任務是在23條立法過程中,對一些抹黑言論作出反駁,認為有關工作有效率,日後如果再有人對政府或國家安全進行抹黑,政府會用相關方式,盡快作出澄清反駁,但未必會再叫作應變反駁隊。
另外,政府建議完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以處理煽動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中央及香港特區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等機構的憎恨的行為,議員楊永杰關注有關條文的目的。林定國回應,是針對是某一類可以客觀界定的群體,而「煽動意圖」的精神,是指純粹挑起大家之間的憎恨,引起情緒,而不是理性討論、並非只是反對或不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