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列明,如任何人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並使用不當手段,包括暴力,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14年。
條文指出,干預行為包括影響中央或特區政府制訂政策措施、作出或執行任何決定、影響立法會、法院的職能、干預特區的司法、選舉,或損害中央與特區的關係等。
另外,保安局局長可禁止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在特區運作,如任何人在該組織被禁止運作後,仍然作為組織幹事身份行事、管理或協助管理組織,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14年;任何人容許受禁組織在處所內集會、煽惑他人成為受禁組織成員等,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