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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廉署受查人士身分林卓廷上訴得直 律政司不服獲批上訴至終院

2024-03-08 HKT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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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同意律政司指有關涉案條款的正確解讀存在可以爭議之處。(港台圖片)
    法院同意律政司指有關涉案條款的正確解讀存在可以爭議之處。(港台圖片)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在三個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因7.21事件被廉署調查,被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林提出上訴獲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獲法院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

法官書面判詞表示,在甚麼情況下披露甚麼資訊會導致何人需要負上刑事罪責,對任何將來被廉政公署被調查人士甚至傳媒均有影響,因此同意律政司指有關涉案條款的正確解讀存在可以爭議之處,及為一個「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的說法。

在較早前的聆訊上,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陳詞表示,廉署的調查一定要密密實實,如認為沒提及調查中的罪行非相關披露,便會影響廉政公署調查的保障,原審判詞表示「草案委員會修例時沒有覆蓋貪污罪行以外的一般調查」,或錯誤理解「一般調查」。

林卓廷一方的沈士文大律師表示,法例本身已訂明干犯披露「該調查人」和「該調查」的罪行只特定於某一種情況,從法律修改背景中更將「披露調查」的範圍收窄,如果根據控方廣泛演繹,便會違反收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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