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長港敦信實業前執行董事兼財務總監陳若茂的賠償令及取消資格令。法庭裁定陳若茂犯有失當行為後,命令他向公司支付1.63億元連同利息作為賠償。
證監會發現,陳若茂容許長港敦信實業前主席兼執行董事挪用在2015年及2016年進行股份配售及債券配售所得款項,總額1.63億元。陳若茂又透過提供偽造紀錄,宣稱主席已向公司歸還集資款項淨額,向公司核數師、審核委員會及董事會隱瞞資金被挪用。另外,公司現金及銀行結餘在財務報表中被誇大,以及公司在股份及債券配售公告中就集資淨額擬定用途提供虛假或誤導資料,陳若茂亦負有責任。
法庭認為,雖然無證據顯示陳若茂曾收取任何被挪用資金,但他的失當行為性質非常嚴重,包括隱瞞資金被挪用及並無向核數師、審核委員會及董事會發出警示,導致公司未能採取行動向前主席兼執行董事追討1.63億元被挪用資金,因此頒發1.63億元連同利息的賠償令屬恰當及公平。
陳若茂亦不可擔任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董事、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或參與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管理,為期十年。他需要繳付證監會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的訟費。
證監會針對長港敦信另外3名前董事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