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警稱與污點證人會面筆記不重要 最重要是對方對證供簽名作實 - 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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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警稱與污點證人會面筆記不重要 最重要是對方對證供簽名作實

2024-04-25 HKT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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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控方證人、警方國家安全處警員供稱,去年5月起多次與污點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會面。(港台圖片)
    控方證人、警方國家安全處警員供稱,去年5月起多次與污點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會面。(港台圖片)
汪溟曦報道
多人涉嫌在2019年「12.8國際人權日」民陣遊行中放置炸彈及計劃殺警,律政司首次引用 《反恐條例》作出檢控,案件在高等法院續審。控方證人、警方國家安全處警員作供,他曾在去年5月起多次與本案同謀者及污點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會面。

辯方指出,當一名被告提出要見警方,警員會心知肚明這並不只是表達認罪意向,證人回應說,不能揣測被告。他確認黃振強初時被控4項控罪,黃振強承認其中兩項控罪,另外兩項則不需要認罪。黃振強及後獲「豁免起訴書」,代表他在庭上所有披露之證供,當涉及其他罪行,亦不會被起訴。

證人在多名辯方律師盤問下確認,自己銷毀了與黃振強會面時候所做的筆記,又說黃振強在首幾次會面時只與警員談及認罪意願,但其他細節證人則不記得,他認為筆記不重要,最重要是黃振強最後簽名作實的證供 。

證人又解釋,只有「警誡供詞」會原封不動呈堂,警方要提醒被告有緘默權,他亦會保留為犯人錄取的「警誡供詞」的筆記。至於證人供詞,則是幫助對方日後在法庭作供,警察守則沒有要求警員將個人筆記保留在記事冊。

國安警稱與污點證人會面筆記不重要 最重要是對方對證供簽名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