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明天將繼續審議條例,當中建議包括社工、教師、醫生等多類專業人士須舉報嚴重虐兒個案,最高罰則是監禁3個月及罰款5萬元。
本身是社工的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黃翠玲說,今次立法是源於2018年屯門5歲女童被虐殺的案件,刑罰是參考販毒、恐怖主義活動等嚴重罪行,認為知情不報最高可判處監禁,是合理罰則。她在一個電台節目說,去年本港有1400多宗虐兒個案,創歷年新高,相信可能仍只屬冰山一角,現時雖然有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機制,社署亦有保護兒童免受虐待的工作指引,但只是屬自願通報機制,因此不希望降低新法例的刑罰,以免削弱阻嚇力。
她又說,現時有相關指引和培訓,協助兒童工作者識別何為「嚴重傷害」,不擔心會因為沒有舉報而輕易誤墮法網。
兒童事務委員會成員黃梓謙提到,有部分立法會議員認為罰則太重,並提出剔除監禁刑罰。黃梓謙認為立法的初心是要保護兒童和建立完善的安全網,反問如果只設罰款、不用監禁,社會是否接受。他建議,政府在主體法例中準確定義何謂「嚴重傷害」,同時認為罰則不能太低。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昨日表示,法案委員會多次開會,亦收到不同團體意見,將於明天的委員會會議上交代政府最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