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公布修訂《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 - 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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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公布修訂《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

2024-05-02 HKT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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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工處表示,僱主應預先制定合理而可行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港台圖片)
    勞工處表示,僱主應預先制定合理而可行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港台圖片)
勞工處公布修訂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當政府公布「極端情況」時,除了與僱主已訂立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協定的人員外,僱員應留在原來的地點或安全地點,不要啓程上班;已在工作地點當值的僱員,在安全情況下可如常工作;如工作地點有危險,在可行及安全的情況下,僱主應安排僱員提早下班或到安全的地方暫避;如工作時間在「極端情況」生效期間結束,僱主應在安全情況下安排僱員下班,或開放合適地方讓仍在工作地點的僱員暫避。

勞工處說,僱主應預先制定合理而可行的工作安排和應變措施,在擬訂及執行有關安排時,應優先考慮僱員的安全和從居住地點往返工作地點的可行性等,亦應盡量體諒個別僱員可能面對的不同情況,如居住地點及附近的路面和交通等情況,並考慮他們的實際困難和需要,採納情理兼備及具彈性的處理方法。
  
發言人補充,僱主應盡早確切評估在熱帶氣旋、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是否需要員工返回工作地點當值,評估時應考慮有關僱員的安全,並按行業性質、機構運作需要及服務的迫切性,在顧及人力需求、人事編制及僱員個別的情況下,盡量將於工作地點當值的人數減至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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