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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擬修例訂立機制以改善建造業拖延付款情況

2024-05-16 HKT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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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例將規定付款方須於法例指定時間內回應付款申索,以及付清已承認到期的款項。(港台圖片)
    修例將規定付款方須於法例指定時間內回應付款申索,以及付清已承認到期的款項。(港台圖片)
發展局公布《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以訂立機制以改善建造業的拖延付款情況。《條例草案》明日刊憲,並於本月29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條例草案》提出的措施,包括禁止「先收款、後付款」等付款條款,規定付款方須於法例指定時間內回應付款申索,以及付清已承認到期的款項。而當付款出現爭議,申索方有權啟動審裁,合約雙方透過獨立審裁員解決付款爭議。另外,如果付款方沒有在限期前,支付已經接納並承諾支付的申索款額,或沒有在限期前支付經審裁機制決定的款額,申索方有權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

《條例草案》適用於總承包合約價值不少於指明最低合約價值,即500萬元的建造工程合約,及相關的貨品或服務供應合約。但不適用於現有私人住宅樓宇進行工程,例如裝修及樓宇維修等訂立的建造合約;以及現有私人非住宅樓宇進行相對較小型的工程而訂立的建造合約。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禁止不公平的合約付款條款,並為合約方提供迅速及具約束力的審裁機制解決合約中途的付款爭議。政府預計在《條例草案》實施後,隨着付款保障得以改善,投標者就被拖欠付款風險提高標價情況會逐漸減少,工程項目採購成本也可能隨着時間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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