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17天審訊,辯方續盤問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辯方關注黃振強承認案情提到,串謀計劃包括設「育龍」宣揚屠龍小隊恐怖主義行為,辯方理解「育龍」開立之時仍未有2019年12月8日大行動計劃,黃振強同意,但不同意自己承認案情錯誤部分,因為有使用12月8日大行動在「育龍」作招徠眾籌,又認為使用汽油彈都算是「恐怖主義活動」。
早前黃振強確認其代表律師和律政司認罪商討,律政司接納黃振強只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餘控罪可獲存檔,條件是要完全同意控方所撰寫的案情撮要。辯方指出,當中有內容與真相不同,包括9月軍訓是為預備12月8日大行動,黃振強同意有誤,但都在法庭上承認案情,因為理解自己要承認案情。
辯方質疑12月7日才在「育龍」提及集齊30粒龍心,即殺警,法官張慧玲關注案情沒表示「育龍」一開始便有宣揚恐怖主義活動,控方指案情指出「懷有該財產用於作出有關恐怖主義行為」,包括12.8計劃的意圖,不一定需要與12.8計劃絕對有掛勾。
辯方問到除12月8日,黃振強有否組織其他恐怖主義活動,例如「殺人」、用炸彈,黃振強認為「用汽油彈都算」,包括10月1日國慶示威中使用約百支汽油彈,並有向警方投擲;10月2日,示威者中槍事件後,為「復仇」而向大窩口新界南警察總部擲汽油彈,另有深刻印象在旺角警署、尖沙咀警署、 中大、葵芳等扔汽油彈,其中中大並非使用「老虎仔」的貨源,前線幾百米後便有後勤免費製造汽油彈,黃振強同意沒使用一分一毫買槍和炸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