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6名潛逃者指明施行針對措施 - RTHK
A A A
氣溫 濕度
新聞重溫 可重溫過去12個月的新聞

保安局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6名潛逃者指明施行針對措施

2024-06-12 HKT 08:32
分享工具 facebook
  • 六名潛逃者包括羅冠聰(左上)、蒙兆達(中上)、鄭文傑(右上)、劉祖廸(左下)、霍嘉誌(中下)及蔡明達(右下)。
    六名潛逃者包括羅冠聰(左上)、蒙兆達(中上)、鄭文傑(右上)、劉祖廸(左下)、霍嘉誌(中下)及蔡明達(右下)。
​保安局局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89(1)條及第89(4)條所賦予的權力,憲報刊登公告,指明6名潛逃英國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並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
  
6名潛逃者包括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及蔡明達,各人在竄逃英國後仍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警方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分別於去年7月及12月通緝各人。
  
全部6名潛逃者適用的4項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另外,「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措施則適用於個別潛逃者。
  
政府發言人強調,這些無法無天的通緝犯潛藏英國,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並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抹黑詆毀香港特區,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惡行,有需要採取措施強烈打擊。
  
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7年。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籲不要以身試法。

保安局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6名潛逃者指明施行針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