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首次引用《反恐條例》檢控的「屠龍小隊」案,控方完成結案陳詞,辯方明日展開陳詞。
案件在高等法院聆訊,控方在結案陳詞表示,警方拘捕被告賴振邦時搜出一部手機,內容顯示他的全名及私人照片,必然屬於被告本人,而手機內有在西貢試槍時的子彈相片,亦有講解有關引爆炸彈的短片。
根據出入境紀錄及證人供詞,被告賴振邦曾到台灣接受「軍訓」。而他與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曾打算到屋頂擲鏹水彈,顯示各人對襲擊警察「有知識」。
另一被告許湛榮,控方引述證人指他是吳智鴻的「左右手」,又指被告一定知悉案中有真槍。
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控方指她不可能不知道「育龍」頻道宣傳的不只是遊行,但控方引述認罪被告黃振強作供時指出,與劉佩凝通話提過12月8日計劃,屠龍一方不會直接使用槍和炸彈。控方認為,與劉佩凝稱不相信屠龍有槍的說法吻合。
案發在2019年,「屠龍小隊」被指有份策劃在同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中設置炸彈及開槍殺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