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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集會案終極上訴被駁回 終院:香港處理人權挑戰法律有別英國

2024-08-12 HKT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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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駁回上訴。(港台圖片)
    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駁回上訴。(港台圖片)
已解散的民陣在2019年8月舉行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名民主派人士,之前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上訴,被裁定維持原判,但獲撤銷「組織非法集結罪」罪成。7人其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解釋行使和平集會的憲法權利,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駁回上訴。

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審理。7名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

判詞提及,7名被告爭議《公安條例》中訂立相關罪行條文的合憲性,指罪行對和平但未經批准集會施加刑事制裁,並以5年監禁為最高刑期,均為不相稱地干預集會自由。被告亦提出英國最高法院的案例,爭議下級法庭錯誤地忽略應用「執行相稱性」,在評估定罪及干預享有基本權利之間是否相稱。

首席法官張舉能及常任法官李義指出,英國有關案例有別於香港的法律背景,裁定香港法庭不應跟隨有關判決。兩人在判詞中強調,香港和英國在處理人權挑戰的法律框架方面有不同之處。香港法庭可宣告違憲的條款或其他規定為無效及將其廢除。但在英國被宣告爲不符合人權的條款,仍會被視爲有效的法律繼續執行。因此香港和英國在評估限制的相稱性時,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問題和考慮。而被告沒有就警務處處長反對遊行提出憲法挑戰,由於針對定罪事實基礎的上訴已被駁回,下級法庭在定罪之前,毋須再進行額外的相稱性評估。

其餘三名法官均贊同張舉能及李義的判決理由。其中常任法官林文瀚認為,就有關集會自由的限制而言,在香港並沒有法理基礎將檢控、定罪及判刑,視爲有別於構成相關罪行規定的獨立限制;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則指出,基於憲法上的差異,香港和英國的法庭裁定限制不相稱之後會採取不同做法,但兩地法庭考慮對集會自由的限制是否相稱時的做法並沒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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