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71天審訊,辯方繼續結案陳詞。
被告賴振邦代表大律師指出,控方證據是警方在一個工作室檢取一部智能手機,控方表示手機必然屬於賴振邦,他亦是從犯證人彭軍壕口中的bobby,辯方說,手機既不屬於賴振邦,亦非由他使用,他也不是bobby。
辯方指警方到達工作室時,店舖沒有上鎖,從門外可見店舖是從事電子裝置維修,並貼有社運文宣,工作室有其他人出入,店內亦有許多電話,無法肯定物主,控方沒有直接證據顯示涉案手機屬於賴振邦,賴振邦並非登記用戶。警員沒有查問賴振邦哪部手機是屬於他,只是找到表面與案有關的手機便指賴振邦為物主,證物警供稱只有涉案手機不設密碼。
辯方表示,當同謀者吳智鴻打算到元朗找「鄉黑」報仇,彭軍壕是他第一個尋找的人,即是與對方最為志同道合;軍訓方面,彭軍壕供稱高架橋底試槍,地點比西貢深山隱蔽,辯方質疑是否合乎邏輯,彭軍壕又每次剛好聽到賴振邦等人討論逼政府妥協,而彭軍壕曾經表示沒聽到細節,但後來又供稱眾人有講炸彈,辯方認為只是彭軍壕捏造。彭軍壕在無損權益口供沒提到賴振邦,是閱讀文件時方發現此名字,查問警方賴振邦是誰,警員回答即是bobby。
控方早前指吳智鴻一方經9月30日會議後,對用槍和炸彈「有思維」,辯方表示「有思維同串謀是兩碼子的事」,加上會議中賴振邦不在場,控方沒提及賴振邦是何時加入串謀,賴振邦又是否知道串謀計劃是以槍和炸彈殺警,即使知道又有否加入;吳智鴻一對一與不同人對話,「講咗幾多嘢呢?」,內容又是否一致?彭軍壕不會知道。
辯方表示,賴振邦於2020年1月17日被捕,兩日後獲准保釋,直至6月被釋放,9月再次被捕,賴振邦有3個月時間是「自由人」大可離港,但反而選擇留下來,涉案電話一早已被檢取,如果賴振邦是使用者,必定知悉內裡資料對他不利,賴振邦從事電話維修,怎會不知道可以修復手機被刪除資料,即使賴振立場是「黃」,亦不代表他會殺警及製造炸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