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女承認進行電話詐騙,涉款100萬元,在區域法院各被判監27個月。
案發在前年,60歲的女事主的丈夫收到一名陌生男子的電話,對方自稱大新銀行職員及推銷低息按揭貸款,事主得知後表示有興趣,及後將自己和女兒的個人資料提供予該名男子。對方要求事主支付保證金,並介紹女被告予事主認識,聲稱她女是律師樓職員。其後女事主按指示,開出一張金額為29萬2500元的支票予男被告。同年6月,騙徒再向女事主推銷高息存款計劃,事主感興趣,依指示開出71萬元支票,並存入男被告的銀行戶口。事主在數日後聯絡大新銀行及查詢,才發現受騙及報警。
28歲的女被告報稱家庭主婦,至於39歲男被告報稱外賣員。法官判刑時指,女被告串謀他人透過虛假身份及文件欺騙事主,計劃周密,考慮到她認罪及初犯,判處監禁27個月。至於男被告負責處理贓款,控方循《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法官認同有關罪行近年有上升趨勢,因此上調刑期,最終判監2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