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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污點證人黃振強求情稱為罪行深感歉疚 法官11月判刑

2024-09-26 HKT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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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官並未決定量型起點,指出黃振強並非即時認罪,預計只有20%至25%認罪扣減。(港台圖片)
    法官並未決定量型起點,指出黃振強並非即時認罪,預計只有20%至25%認罪扣減。(港台圖片)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等人涉嫌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設置炸彈案,小隊隊長黃振強早前承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並擔任審訊中的首名污點證人。他今日於高等法院求情,指本案很大程度上依賴其手機證據重組案情,並指對於2019年所犯既罪行深感歉疚,法官張慧玲押後至11月14日判刑。

法官張慧玲並未決定量型起點,指出黃振強並非即時認罪,預計只有20%至25%認罪扣減,又指屠龍小隊隊員經審訊後皆罪名不成立,即陪審團對黃振強的證供存有疑問,黃振強在庭上又說,希望法官考慮人身威脅因素, 指本案涉殺傷力武器,而自己指控相關人士和在逃人士,難免受到憎恨和有潛在被報復。黃振強又說,明白要面對很長的刑期,會在獄中積極進修,重投社會後腳踏實地做人。

案情指,「屠龍小隊」及無名小隊涉嫌遊行當日在軒尼詩道遊行路徑途中放置炸彈,屠龍小隊到軒尼詩道損壞街上店舖,引誘警方到場,涉嫌串謀者引爆炸彈,計劃最終事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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