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中國籍女子因走私64隻瀕危龜隻到香港,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罪名成立,判監18個月。
海關人員今年1月在機場截查這名從東京抵港的45歲中國籍女旅客,在她行李箱內發現共64隻龜隻,其中37隻被包裹在襪子裏,其餘27隻則被裝進兩個小膠箱。漁護署人員其後到場,確認有關龜隻均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附錄II列明物種,包括61隻箱龜和3隻斑點水龜。
根據條例,任何人如非按照規定進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0年,有關物品亦會被充公。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任何人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