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能工程3名員工涉籌辦MIRROR演唱會時虛報懸掛設備重量,案件續審。康文署副經理黃詠琪作供表示,主辦方須負責懸掛設備的安全,完成搭建後須委聘工程師簽發報告,以證明所有物品安全穩妥,康文署亦會將相關文件交由工程顧問公司審核,如果負重超出紅館頂部「工字鐵」上限,會通知主辦方和製作單位重新設計和構思,供稱因為紅館落成使用40年,憂慮就是結構安全。
3名被告依次為42歲吳凱瑩、61歲林志華及50歲梁耀祖,首被告及次被告是藝能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第三被告是廣域策劃有限公司的項目經理。
證人供稱,在演唱會舉辦前,康文署曾與大國文化及藝能工程進行技術會議;在2022年6月5日會上,主辦方提出懸掛12隻吊船在觀眾席上方滑行,而MIRROR成員會在近觀眾席位置上落,當時證人不建議這做法,因擔心安全,亦憂慮觀眾情緒高漲,可能會造成秩序混亂,同日實地視察後,認為方案不可行,通知大國文化及藝能工程。
控方指出,證人曾經發電郵給大國文化,提醒在演唱會舉辦的30日前,繳交負重表及索具裝配圖等文件,在2022年7月5日會議上,吳凱瑩曾經表示會盡快交妥文件。證人供稱,在7月13日收到吳凱瑩經電郵發送文件後,轉發給輝固(香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審核,輝固後來要求進一步資料,吳凱瑩致電證人及表示梁耀祖直接聯絡輝固。
辯方盤問時指,藝能曾向證人提出對吊船有疑慮,形容藝能「唔係好想做」,林志華在會議上「無乜畀過意見同出聲」,證人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