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早前被廉署落案起訴的機電署前高級機電工程師,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未經許可向4名下屬借貸共逾36萬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下月11日判刑,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並頒令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50歲的被告陳家強承認10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案情透露,被告於1998年加入機電署,2014年獲晉升為高級機電工程師,案發期間被分派到機電署市政工程(香港)分部工作。他承認於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期間,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先後從4名下屬接受10筆共約36萬元貸款。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在半年內,先後多次向4名下屬指稱因不同親友遇上緊急情況,需借貸周轉應急,每次由1萬元至15萬元不等。調查亦發現,被告至今只曾向其中1名下屬償還其中約5萬元,其餘3名下屬的借貸均從未還款。被告於去年5月辭職離開機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