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45人罪成,法庭今日判刑,其中首被告戴耀廷,連同第二被告區諾軒、第三被告趙家賢及第四被告鍾錦麟,被列為案件的首要分子。
第三被告趙家賢的代表律師求情時表示,他應該被列為「積極參加者」,但法庭認為趙家賢是初選的組織者之一,屬於「首要分子」,考慮到他在案中角色重要,參與度高,同樣以15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擔任從犯證人作供,獲50%刑期扣減,加上可能受到戴耀廷誤導而犯案,再多3個月減刑,他的公職貢獻和良好品格亦獲3個月減刑,最終判刑7年。
第四被告鍾錦麟,法官認為,他的參與度低於戴耀廷、區諾軒及趙家賢。根據鍾錦麟在有關計劃的角色,法庭量刑起點為12年監禁,但考慮到他認罪、對當局提供協助、對法律的無知、過往的公職貢獻,獲扣減刑期,判囚6年1個月。
法庭特別提到,不接受辯方求情時的講法指出,35+計劃不可能實現,亦已被政府及時阻止,所以在量刑時,沒有採納有關觀點,但法庭量刑已經考慮了有關謀劃有不受被告控制的因素,無法繼續推進,以及最終沒有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