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45人罪成,法庭今日判刑,法官採納香港國安法第22條的刑期分級,其中首被告戴耀廷,連同第二被告區諾軒、第三被告趙家賢及第四被告鍾錦麟,被列為案件的首要分子。其餘被告全部被列為「積極參加者」。
戴耀廷被判囚10年;區諾軒獲刑期扣減,判監6年9個月;趙家賢和鍾錦麟分別判監7年以及6年1個月。其他參加者分別判監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
法官認為戴耀廷是案件的主腦,為有意行使預算案否決權的人士提供了必要平台,在其他組織者退出後,仍沒有終止初選計劃。
至於區諾軒,法庭認為他擔任從犯證人,供詞對拼湊案件起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