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憲報刊登《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將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據,使法官和司法人員在考慮所有相關情況,以及司法公開和聆訊公正兩大原則後,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於各級別法院及審裁處的法律程序命令進行遙距聆訊。
政府發言人表示,遙距聆訊是司法機構推動使用科技的主要措施之一。與一貫做法相同,只有在合乎公平公正原則的情況下,並顧及一系列相關考慮因素後,法院才會指示使用遙距聆訊,是否指示使用遙距聆訊屬法院行使現有案件管理權力下所作的案件管理決定。
《條例草案》的主要條文涵蓋內容,涉及作出遙距聆訊令的細節,包括法院須考慮的因素;遙距聆訊的運作,包括法官的權力、參與者的出席,以及文件的傳送、物品的呈示和文件的簽署;使用遙距聆訊的範圍和例外情況 ;遙距聆訊中保障司法公開的措施;以及擬議新罪行,將未經授權而記錄、發布和廣播以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進行的法律程序,定為刑事罪行。
發言人說,基於確保司法公正的首要考慮因素,並考慮到在部分法律程序採用遙距聆訊的限制、風險和關注,《條例草案》以明文列出不得使用遙距聆訊的例外情況,包括有關國家安全的所有法律程序,以及其他所有刑事案件的審訊。
《條例草案》將於12月4日提交立法會首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