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男女涉及2020年口岸爆炸案繼續審訊。
控方繼續讀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其中5名被告不爭議自己在案發時段,曾多次進入大角咀的兩個單位,首被告在兩個單位內逗留總時數逾533小時;雙方承認事實亦指,首被告及次被告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分別租用涉案的兩個單位,並分別在雪櫃,發現首被告的掌紋,以及在一個煲蓋發現屬於次被告的指紋。控方陳詞指各被告案發時於兩個涉案單位內製造及測試炸彈。
首被告2020年3月7日在青衣港鐵站被拘捕,當時身上攜有面罩、假髮及假鬍鬚;次被告翌日凌晨在旺角道被截停及拘捕,在他身上搜出超過4萬元現金及兩個單位的鎖匙。
控方在庭上向陪審團展示呈堂證物,包括防毒面具、護目鏡、面具、疑似自製的盾牌和玻璃瓶等,控方表示,因為有部分化學品具危險性,沒有在庭上公開展示。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又表示,警方拘捕女被告後,發現她的電腦已登入應用通訊程式,警員其後拍攝涉案訊息內容,女被告承認使用的戶名稱為「珀斯光輝」,警員又在女被告家中發現約16萬元港幣。
第八被告獨自面對一項企圖製造炸藥,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被告被捕後自願向警方提供手機及應用通訊程式的密碼,警方在他的家中檢獲聚氨酯樹脂、氧化鋁粉及3D打印機等。
8名被告年齡由 23至37歲,分別報稱無業、裝修工人、金融從業員、程式工程師及文員等。
首7名被告被控「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涉嫌於2019至2020年期間串謀他人意圖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另被控交替控罪、即串謀導致爆炸罪。次被告另被控「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則另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